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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糖制品是否能叫黑糖?适用标准是否相同?

2022-02-15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 飞 文章来源:中国品牌与防 编辑:景雪

去年,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职业举报人刘某书面的投诉举报函,反映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柳冰黑糖”预包装食品的正面印有“黑糖”等文字,配料表中却无黑糖成分,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查处。该局进行了核查,并告知刘某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过调查,维持了该局的处理结果。本文作者对上述案情进行了调查与分析,认为相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相似案情时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职业举报人刘某书面邮寄的一份投诉举报函,反映辖区内某大型超市销售的“柳冰黑糖”预包装食品(下称“涉案产品”)的正面印有“黑糖”等文字,配料表中却无黑糖成分,违反强制性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4.4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查处。针对该投诉举报函,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16日书面作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并邮寄给举报人,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1年1月21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当天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3月2日作出书面《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

调查与分析

涉案产品为一种袋装糖块的食品,在其包装配料表里有标识“红糖、水”等配料,执行标准号为“Q/LBC 0008S”,生产厂家为柳州市柳冰食品厂,打开产品包装后里面是一种深褐色的糖块。这种采用“红糖、水”等配料制成的产品能否在产品名称中使用“黑糖”等文字描述呢?

举报人刘某认为国家轻工业行业标准QB/T4567(黑糖)将黑糖定义为“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到的深褐色食糖”,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3104-2014(食糖)将食糖划分为红糖、赤砂糖等8个糖品,并无黑糖一说。黑糖与红糖均有相应的标准和名称,两种糖类的生产工艺及添加配料均不同,黑糖的食用风味和营养价值高于红糖。涉案产品名称为“柳冰黑糖”,以黑糖作为卖点,配料表却使用红糖,该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针对刘某的举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开展了调查。该产品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号“Q/LBC 0008S”,为生产厂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黑糖),该标准引用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2014(食糖)、QB/T4567(黑糖)、QB/T4561(红糖)等相关食品标准,在“1范围”中明确为“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红糖)为原料,甘蔗压榨、过滤(或红糖经溶解、过滤)、高温熬煮、浓缩、打砂、筛磨粉粒状(或成型)、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黑糖。”在“4.2感官要求”中对色泽描述为“应色泽自然,呈褐色至深褐色”,2017年在广西省卫健委成功备案。生产厂家采用自行制定的合法企业标准生产出的涉案产品使用“黑糖”来描述产品名称并无不妥。

其次,《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在本案中, GB13104-2014(食糖)是国家强制性标准,QB/T4567(黑糖)是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两者类型不同,但并不矛盾。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3104-2014(食糖)中对“2.5项 红糖”进行了明确:“红糖是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制不经分蜜的棕红色或黄褐色的糖。”这表明红糖属于甘蔗制品。在国家轻工业行业标准QB/T4567(黑糖)中引用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2014(食糖)等相关食品标准,在“1.范围”中进行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这表明以甘蔗制品为原料加工得到的深褐色食糖符合黑糖的定义,即甘蔗经过加工处理后生成棕红色或黄褐色的红糖,将红糖再加工制成的深褐色食糖是符合黑糖定义的。因此本案中的涉案产品是以红糖、水等配料加工而成的深褐色糖块,可以采用“黑糖”对产品名称进行描述。

综上所述,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采用“黑糖”作为产品名称描述语言,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对刘某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在接到举报人刘某提出的复议申请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审查了了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这起举报中的主体资格、处理权限、办理程序等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并按照《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及相关食品标准对举报答复内容进行核实,最终认定了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刘某的举报出具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结果给予维持。

总结

近年来,职业举报人提出的食品安全类举报往往跟食品安全标准密切相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面对举报时,必须深入了解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类型、具体内容、相互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对举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正确决定,避免随后陷入复议或诉讼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