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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依据汇总

2022-03-04 文章来源:食药法苑 编辑:景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

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和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检查要点

除了对进口冷链食品标签、保质期、索票索证等食品安全常规检查外,重点检查市场主体“采购、运输、贮存、验收、销售”等重点环节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是否持有“三证一报告(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

二、查处依据

(一)未索证索票行为

表现形式: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索取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业经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

定性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表现形式: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生产经营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

定性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行为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定性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表现形式: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除以上第(三)项的情形】

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未备案行为

表现形式: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且未到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定性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要求贮存食品行为

表现形式:未按食品贮存条件进行贮存,需要冷藏的肉类等食品贮存温度达不到要求。

定性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未按要求溯源行为

表现形式:未登录“八桂冷链通”追溯管理平台,未履行录入出入库台账信息,上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经消毒、核酸检测等证明文件,生成出入库信息追溯码,供消费者扫码查询冷链食品来源及质量合格信息,实现“进出扫码、一码到底、扫码查询”管理义务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电子凭证,该凭证可以作为其履行同一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责任的依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八)其它由公安机关查办的行为

表现形式:

1.外埠入钦进口冷链食品抵达钦州前 24 小时未向集中监管仓所在地联合工作组提交《钦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报检单》报备的;

2.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集中管理的;

3.对进口冷链食品未实行专用通道进货、设立专区存放、专区售卖冷的。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以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违反了地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提出临时性防控措施,检查发现后应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其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对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及过期进口冷链食品等常见违法行为应先区分生产经营主体,如生产经营主体为小作坊、小餐饮、摊贩应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如经营主体为小食杂店应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其它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查处。

(二)对于第二点第(一)至(七)项违法行为的查处,如违法行为涉及的食品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有具体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该办法进行查处。

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复杂多样,且可能违反临时疫情防控措施,也可能两者混合在一起,给其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仔细分析其属性以及其侵犯的法律关系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进而再确定适用哪个部门法律。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灵活变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向上级请示等方式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认定。

四、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疫情防控期间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出台有相关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依法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进口冷冻食品案件查处

《执法指引》主要聚焦7种常见情形

1、流通领域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经营有合法来源(有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以及消毒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一单三证”齐全,但没有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不录入省“冷库通”的,外包装中未张贴“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

6、在防控疫情期间,查处流通领域经营进口冷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7、查处流通领域经营进口冷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哪些常见情形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1)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对于在流通领域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