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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食品虚假宣传常见定性误区

2022-02-17 梁迪 文章来源: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景雪

 近期,笔者参与了一次执法行动,某商家经营的食品包装上印有“长期食用本产品,可降低血压,软化血管......”等相关内容,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商家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该观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食品包装上印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行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上述执法人员混淆了食品虚假广告和虚假标签的概念。那么什么是广告?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广告:顾名思义,需要有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而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广告的另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上述情形商家只是在食品标签上进行虚假标注,未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定性为标签违法显然更加准确。

上述误区,简单明了,但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各执法人员的知识侧重点和执法经验专业背景存在较大差异,类似的问题时有发生,需要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拓宽知识的深度和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