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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食品原料的定义及其发展

2022-01-17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陈潇 王家祺 张婧 王君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网 编辑:景雪

随着食品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食品供应全球化以及对更多食物来源的需求,食品原料的来源、种类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为了规范食品原料的开发和应用,保障食品安全,新食品原料(novel food)在进入市场前通常需要进行评估,批准后才可进入市场销售。

  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的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大致经历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时期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时期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时期(2015年修订)的新食品原料相关规定等3个主要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批,由此初步确定了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管理制度。

  1987年,为配合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原卫生部发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1990年,原卫生部修订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在生产前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实施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安全性评价、申请与审批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将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融入其中。

  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四条提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向原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安全性评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方可予以批准。

  2013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新食品原料,并修改了审查程序、安全性评价要求。

  2015年,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三十七条保留了新食品原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内涵和范围相应变化

  随着我国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的变革,新食品原料的名称也经历了从“新资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的变化过程,新食品原料这一概念的内涵和范围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按照新食品原料定义和范围的规定,1990年发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新资源食品是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而食品新资源强调了新发现、新研制、新引进的特性,以此来区别新资源食品和普通食品。

  在此定义的规定和指导下,2007年以前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包含了食品原料,如低聚木糖、海藻糖、蛹虫草子实体等,也包括了大量终端产品,如天府可乐、振华851口服液、有机锗饮料等。

  2007年修订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包括了4种类别,即: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其分离的无食用习惯的提取物;加工用微生物新品种;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成分或者结构改变的食品原料。在此定义规定下,2008年以来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均是食品原料的形式。

  2013年发布实施至今的管理办法对于新食品原料的定义仍规定了4类,与 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定义比较,2013年的管理办法,删除了“加工用微生物新品种”,并增加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的类别。

  另一项重要变化是,2013年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传统使用习惯”的定义,即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于新食品原料的定义是在“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前提下进行的范围划分,此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新食品原料和普通食品间的界限。

  此外,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完善,新食品原料同时明确了和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保健食品等的区别。对于已经批准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不可以再申报新食品原料。

  自2009年开始,对于已经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养强化剂标准》(GB 14880-2012)中的物质,不可以申报新食品原料。原卫生部2009年14号公告明确指出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